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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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浦金融规〔202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9日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加快推进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大力支持金融业各类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浦东新区聚集和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各类机构,包括持牌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复设立、备案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事金融业务的分子公司)、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包括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等)和私募投资企业(包括私募投资基金、重点外资资管机构等)。 第三条 机构扶持措施 (一)持牌金融机构: 1、对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是指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或者新迁入。 2、对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二)融资租赁企业: 1、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2、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三)商业保理企业: 对商业保理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四)私募投资企业: 对私募投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综合贡献奖励。 第四条 人才扶持措施 对新引进的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安家奖励;对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给予人才奖励。 第五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评定企业综合贡献奖励时要对已享受的市级、区级落户奖励作相应扣除。 (二)加强对金融行业的风险测评,促优抑劣,对扶持对象属于国家规定不予扶持的行业和扶持对象发生重大违规事项、被监管部门严重处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经认定认为不符合扶持办法的事项发生等情形,立即终止扶持。 (三)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四)本办法由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浦东新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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